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1.吸收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家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董事會擬訂合并方案。
2.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并公告。
3.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合同。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事宜。
5.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二)分立
1.新設分立: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外設立兩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
2.派生分立: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公司分立,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一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
2.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并公告。
3.各方當事人簽訂分立合同。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5.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理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概念
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解散時,應進行必要的清算。
(二)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解散。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的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的規范運作
(1)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
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義務和責任,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①在清算期間.即使公司存續,也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②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③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④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6)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對公司而言,清算意味著一個法人實體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