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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堂]《合同法》(六)誰來簽合同

發布時間:2010-01-20 共2頁


  大家好,今天我們開始合同法的第六講。

  我們首先來看一個案例。甲,他是A公司的一個業務人員。原來經常是代表A公司對外面來簽訂服裝的購貨合同,A公司有大量的業務伙伴,貿易伙伴,這些貿易伙伴都認識了甲。當時他剛從A公司辭職不久,6月初辭職的。6月8號的時候,有一個B公司,這個B公司原來跟A公司都是貿易伙伴的。這個B公司,也是業務人員,就打電話給甲說我們現在新進了一批服裝,銷路挺好的。現在很多商店都在進這個貨,咱們是老客戶考慮到,我們想問問你們A公司你們要不要,如果要的話先準備給你們。

  他還是找到甲,因為他不知道甲已經辭職了。甲,他雖然已經這個時候不是A公司的人了,他不是A公司的代理人了。但是他也覺得這個貨確實是不錯。他身邊當時還保留了幾份當初A公司的空白合同書,這些合同書都是蓋好了A公司的公章的。原來為了方便他到外面去簽合同都把章先蓋好了,如果有好的機會好的交易,他就直接可以簽約了,等于是。因為他不是法定代表人,他只是一個業務人員。但是這邊蓋好了章他就可以簽約了,就可以達成交易了,慣例上是這么做的。

  他就想起來還有幾份這樣的合同。他就想反正這個生意對A公司肯定有好處,我也沒有什么壞心眼,我就想把這批貨先給它攬下來了吧。他就簽了這個合同。簽了合同之后,當然他趕緊跟A公司聯系。跟A公司的老總說,盡管我辭職了,但是因為有一批很好的買賣,我覺得不做可惜了。所以我替你們還是簽了這份合同。

  回去以后交給了A公司的老總。但是A公司現在正好換了一個新的老總,法定代表人換了。他不太愿意跟B公司做生意,他發展了新的貿易伙伴的。正好他有個理由。他說這是你去簽合同,你現在不是我們的人了。你6月2號就辦了離職手續,我們什么決定都做出來了,手續都辦完了。你現在不是我們的人了,你沒有權利代表我們來簽這個合同的。所以這批貨我們不要,我們也不會付款的。

  但是B公司把這個貨按照正常的地址還是發給了A公司。按照正常的情況,它就接收要求付款,A公司說我們沒有跟你訂這筆合同的。這批服裝我們沒有買,那是甲個人的事情,你找他去,跟我們無關的,B公司覺得這有問題了,所以這時候就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就提出這個抗辯,因為他有證據證明,這個合同是6月8號簽訂的,簽字人,盡管蓋了章,但是簽字人是甲,可是甲他有證據6月2號他已經從那兒辭職了,他不是我們的職工的,不是我們的業務人員了,所以他沒有資格代我們來簽這份合同,他就提出這個抗辯來了,現在就讓我們認定分析這樣一份合同,它有沒有效的問題。

  這就涉及到一個叫做無權代理的問題。代理在咱們的合同領域或者在市場交易領域,非常普遍,廣泛地存在。不論是個人還是法人,你簽合同,都是不可能做到每次合同老板親自去簽。通常都會由一個授權代表,也就是代理人去給他簽合同的。所以所謂的“代理”,就指的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比如說簽訂合同,那么該行為的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這就稱為代理。

  比如說原來甲他是A公司的業務人員,那么他就是A公司的代理人。A公司就是被代理人,一般也稱為委托人。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A公司的名義對外去簽合同,與第三人。比如說與B公司C公司D公司很多很多都一樣的,簽合同。那么這個合同的效力,它是誰與誰之間的合同呢?它是第三人與被代理人A公司之間的合同,而不是與甲這個代理人之間的合同。這個貨買進來的貨是歸A公司的,不是歸甲的。但是付款義務也是A公司的,不是甲的。這就是所謂的代理行為。人家以你的名義來簽合同,那會對你產生后果。你要承受這個合同的法律后果,權利是你的,責任也是你的,義務也是你的。

  所以法律上又必須得確定,它到底有沒有代理權,到底有沒有代理人的身份資格。所以法律上有個規則,叫做代理權。在咱們的合同法當中,這種代理權都是通過這種授權行為產生的。我授權給你,他才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就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比如說簽訂一份合同。在生活當中就會大量出現這樣一些不是代理人,冒充的代理人,或者是盡管是代理人,可是他超越權限,越權而簽訂的合同。這種情形,這個時候怎么辦?

  合同法規定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一種叫做沒有代理權,根本就沒有代理權。第二種叫做超越代理權限。委托你去買十臺空調,結果你順便還買了十臺冰箱。你是代理人,你是代理人身份,但是你超越權限了。你買冰箱這個合同基于,也是叫做一個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第三種就是代理權終止以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像這個案例就是典型的,曾經有代理權現在沒有了。這三種情形統稱為無權代理。

  那么無權代理所簽訂的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呢,是不是肯定無效呢?

  隔斷一

  業務員辭職后,仍持蓋有原公司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并與客戶簽訂合同。該業務員在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同期:最終它也許變成有效,但也許變成無效,都可能的。在此之前,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狀態。

  正片

  那么無權代理所簽訂的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呢,是不是肯定無效呢?

  它不是肯定無效的。合同法上把這種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等待確定,或者也稱為效力未定,尚未確定。它是這么一種狀態,它既非確定的有效,但也非確定的無效。而是這個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它等待這個權利人來做出一個意思表示,進而確定它的效力。最終它也許變成有效,但也許變成無效,都可能的。在此之前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狀態,所以稱之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回到我們剛才那個案子,現在就出現了一個無權代理,怎么辦?按照法律規定,無權代理出現以后,被代理人享有兩項權利。第一他可以追認。追認的授權也就是事后授權,它同樣發生事前授權的后果。

  比如這個案子,當初甲去簽合同的時候,他沒有獲得A公司的授權。他又不是A公司的代理人,又不是業務人員。但是現在A公司覺得這批買賣覺得不錯,這批服裝看起來是挺好銷的。他們愿意接受這批合同,愿意承認甲與B公司簽訂的這份合同的效力。他可以追認的授權,這是可以的。一旦追認這個行為就變成一個有權代理了,由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個有效的合同了,它就變成確定有效了。

  但是,是不是追認,是被代理人的權利,是我來決定。我也可以不追認,他有權力拒絕。這就稱為拒絕權,也稱為否認權。一旦行使否認權,或者叫拒絕權,這個時候這份合同變成了確定的無效。那無效怎么辦呢?

  比如說B公司它現在貨發出去了。款要不回,現在A公司又不追認,那就得不到貨款怎么辦?這個時候如果說被代理人有損失,或者第三人有損失,這一切都是這個無權代理人惹的禍,找他去。如果他這個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失,第三人可以向他追索;如果給被代理人造成了損失,被代理人也可以向他追索去。這樣來處理的,這是被代理人的兩項權利。

  那么第三人怎么辦呢?比如這個時候,這個B公司怎么辦呢?A公司說,是不是追認,那得等我看看。等到什么時候這個服裝行情看漲了,我就來追認;如果它看跌了我就不追認。那什么時候才能確定呢?我現在不知道,也許兩個月,也許五個月。這樣對這個第三人很不公平,也很不利,

  那么為了平衡第三人和被代理人這種利益,法律也賦予了第三人兩項權利。第一項權利,稱為催告權。你現在既不表示拒絕,也不表示追認,你到底什么意思?但是我要求你必須給我一個答復,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復。我好做下一步處理的,下一步的安排,這就稱為催告權。

  第二個權利,稱撤銷權。我主動地把這個合同撤銷。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他并不知道代理人是無權代理。現在知道了,原來你是無權代理。對方現在被代理人不認了,這個時候我也可以行使撤銷權,我自己主動把它撤銷。

  第三人行使撤銷權,與被代理人行使否認權,效果是一樣的,都使得這個合同變成一個確定的無效合同。然后也是一樣的,你有什么損失,你向無權代理人去追索。如果說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否認權,你也就沒有必要再行使撤銷權,它的效果是這樣的。如果說被代理人想追認,可是第三人想撤銷,這個意思表示是相反的。那是就要看誰先做出(判斷),并且到達對方當事人。

  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了,我追認的意思就表示到達你第三人,這個時候你不能撤銷了。反過來如果我第三人已經行使了撤銷權,撤銷的意思,表示撤銷的通知已經到達了你被代理人,你不可能再追認了。先后,誰先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誰先到達對方,這樣來確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所以要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兩個角度來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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