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開始合同法這個講座,今天我們要講的是第一講,我們合同法這個講座一共是有十講,今天是第一講,第一講的主題是關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小明想到北京來考研究生,本科畢業(yè)了,考了一年沒考上,然后自費到北京來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關村旁邊自己去租房子,準備將近一年的時間,準備自己花錢來進行教育投資。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談好了,租了他一間平房,租期雙方約定了,暫定一年時間,租金也約定好了,一個月三百塊錢。這樣小明就住進去了,但是住了不到兩個月,中關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漲,這個房主就覺得一個月三百塊錢把這個房子租出去很可惜,這個時候他就跟小明講,他說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塊錢一個月,小明說咱們當時說好了,一個月是300塊錢,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滿以后我們可以重新協(xié)商,比如說你提出來租金又漲一些,我們可以到時候再來協(xié)商,但是現(xiàn)在我們期限之內(nèi),他不同意漲,這個時候房主就說,你不同意漲的話,因為旁邊很多人找我來,他們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夠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漲的話,那我這個房子就不租給你了。那小明說那不行,咱們當時說好了,說的是一年啊。問題就在這個地方,當初雙方?jīng)]有把他們所談的這些出租的條件用書面形式寫下來,只是口頭的,沒有什么證據(jù)證明說我答應了給你300塊錢一個月,(房主)就說沒有,小明也是,我們講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這樣一個案例它就告訴我們,如果雙方之間要達成一種協(xié)議,要做成某種交易的話,到底以什么方式來做,才會避免一些糾紛的發(fā)生?或者是即使發(fā)生了糾紛的話,怎么樣才能得到一個很好的解決,能夠來維護好自己的權利?所以這樣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樣的特征?
合同其實是我們在生活當中廣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們民商法的領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據(jù)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開始發(fā)展起來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動產(chǎn)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權行為制度,在民法當中是一種很古老的分支學科,咱們中國人講合同這兩個字都是非常的貼切,揭示了這個所謂的合同這樣一種法律關系的本質,一個“合”,一個“同”,合強調什么呢?不是一個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講的是兩個主體之間,兩個當事人之間的事情。還有一個“同”,雙方同意,雙方協(xié)商一致,這叫合同。
但是合同這個詞,其實在中國古代法律當中并不叫合同,后來才發(fā)明出合同這個詞的,根據(jù)古文獻的記載,比如說像在《周禮·天官·小宰》它所記載的里面有一句話叫做“聽稱責以傅別”,這句話通常被認為是中國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種相關的文獻記載,就是說你借款的話,那么兩個立約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雙方叫做立約人,立約人在一個簡上,寫上立約人的姓名,寫上借貸的數(shù)目、日期,像我們今天講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條款,然后在中間寫一個字,比如說一個“大”這樣一個字,然后從中間把它分開,一分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執(zhí)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糾紛把這兩個合在一塊,合二為一就能對上了,這是兩個立約人,一個借款人,一個出借人,這就稱之為“傅別”,所以“傅別”其實是我們中國古代關于合同最早的一種稱謂,所以這種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歷史很悠久。
現(xiàn)在社會當中我剛才講到過合同幾乎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的,大到我們講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購進商品,購進原材料,銷售自己的產(chǎn)品都得通過合同的方式,大到像這種社會資源的流轉,重要的生產(chǎn)資料,比如說土地使用權,它的出讓,它的轉讓,它的抵押,都得靠經(jīng)過合同來實現(xiàn)的,小到咱們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個車,那也是個合同關系,叫做旅客運輸合同,你去商店買一杯牛奶,買一塊餅干吃,那也是個合同關系,那叫買賣合同,你去看個電影,你去餐館吃個飯(是)服務合同,所以合同是我們現(xiàn)實生活當中無處不在的,無論是你大公司做大買賣,還是我們平常過日子,都得通過合同這種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種交易規(guī)則。
合同一般有這樣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體,合同主體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平等主體,能夠有資格訂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們公民個人,可以是企業(yè)法人,或者其他類型的法人都可以的,還有非法人組織,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機構,都能夠來訂立合同,這是合同的主體,但是一旦你是來訂合同,訂我們民法上所講的合同,那么它們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這就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本著一種平等的、自愿的原則來訂合同,因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另外一方,不能以這種強迫交易的方式來達成合同的。第二個特征呢,我們講合同是種法律行為,所謂的法律行為就是說它有一種意思表示的,你想去買一輛汽車,你內(nèi)心有這樣一個主觀上的動機,有這樣的目的你想買一輛汽車,然后你得把你內(nèi)心的意思,通過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比如說你跟一個汽車銷售商進行磋商,我想買你這個車,你什么價格、什么型號、什么時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維修服務怎么進行等等,這就是表達的過程,最后雙方談成了,我們簽一個書面的合同,確定我們雙方之間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我們講它的本質是一種意思表示,這是它第二個特點。
第三個特點,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設定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按照我們國家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關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說你訂合同,通過這種合意來訂立一個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們之間形成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為就不一樣。比如說今天我們約好了,約好一個朋友說咱們晚上一塊吃飯去,它也是個約定,也是雙方可以說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這并不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一方?jīng)]有去赴約,他毀約了,我們也可以說,我們頂多說這個人不講信用,對不對,說好了,答應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會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說,但是比如說我們訂了個合同,說你賣給我一輛汽車,最后你不能交貨,或者你交的貨不符合質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是變更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是消滅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這是合同的第三個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個特征,我們說合同是種合意,雙方合意的結果,也就是說,雙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協(xié)商達成的。最后一個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達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雙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的話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就會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就是我們所講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協(xié)商達成的關于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安排,一種協(xié)議,所以,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之下,社會資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轉,甚至包括技術、勞務、生產(chǎn)力、資本等等這樣一些生產(chǎn)要素的組合流轉,基本上都是通過這種合同的方式,通過主體之間、企業(yè)之間、公司之間、個人之間這樣一種平等協(xié)商,或者是這種社會資源的分配、流轉,所以我們可以說合同法它是這個市場經(jīng)濟的一種基本的交易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