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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企業(yè)法律顧問實務》真題及答案

發(fā)布時間:2010-01-20 共9頁



  37.2006年3月,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應在當年5月底供應甲公司50臺電視,甲公司在驗收合格后l0日內付款。同年4月,乙公司被丙公司兼并,并辦理了注銷登記。同年5月底,甲公司按照原合同約定來乙公司提貨,方得知上述事實,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乙公司所簽,與己無關為由加以拒絕。甲公司遂以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兼并乙公司應當承擔乙公司的債權債務

  B.丙公司可以不承擔乙公司的債權債務

  C.丙公司應按照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向甲公司交付貨物

  D.甲公司應按照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向丙公司交付貨款

  【真題解析】

  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當事人一方發(fā)生變更時的履行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發(fā)生變更主要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合同主體內部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兩種情況,有不同的履行規(guī)則,具體情況如下:(1)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分立是指作為債權人的組織依法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組織,原來的組織可以存在(存續(xù)分立),也可以消滅(新設分立)。債權人合并是指作為債權人的組織與其他組織結合成一個組織,原來的組織可以存在(吸收合并)。也可以消滅(新設合并)。債權人發(fā)生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事項,都會給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帶來困難,因此債權人應履行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可暫時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或直接將合同的標的物提存,債務人依法提存后,即發(fā)生消滅債務的后果。(2)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是合同主體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因此,如果只是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改變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都不是合同主體的實質性改變,合同主體即當事人自然無理由以上述情況的變化來拒絕合同義務的履行。正確答案是ACD.

  38.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大米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當在10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l00噸大米。10月初,甲公司把大米運送到乙公司。對此,乙公司應(    )。

  A.拒絕接受貨物

  B拒絕接受貨物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C接受貨物并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D.接受貨物并要求對方支付增加的費用

  【真題解析】

  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提前履行規(guī)則。提前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債務的行為。由于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幾乎都主張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債務,因此對任何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行為都會被視為違約行為,然而提前履行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法律仍然給予其特殊的對待措施,我國《合同法》第71條對提前履行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確立了提前履行之規(guī)則,其具體內容為:(1)債權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絕權。由于提前履行通常被視為不適當履行,所以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債權人的提前履行拒絕權。提前履行拒絕權是指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請求的否認并有權拒絕接收其給付的行為。(2)債務人的提前履行權。雖然債權人拒絕提前履行權原則上法律許可存在,但為了維護合同的均衡機制,同時照顧到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提前履行都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更何況債務人的提前履行有時可以為債權人帶來期限利益,所以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債務人有條件的提前履行權,即如果提前履行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提前履行。從法理的角度看,債權人的接受行為即表示認可債務人的提前履行。事后不可主張債務人未適當履行合同債務。(3)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這種額外費用是否屬于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確。從法律不加區(qū)別的規(guī)定看,應當不具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性質。正確答案是AD.

  39.乙公司擅自對甲公司借給其使用的一臺機器轉讓給丙公司。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機器轉讓給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將機器轉讓給丙公司,乙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行為

  C.丙公司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該機器的所有權

  D.丙公司不能取得該機器的所有權

  【真題解析】

  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比較多,包括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和善意取得。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尚未確定,有待有權人追認或拒絕來確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第一,合同雖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確定,既非無效,也非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有權人的行為。有權人予以追認,則合同發(fā)生效力;有權人不予追認或拒絕的,則合同歸于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包括:(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追認或不予表示。不予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但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行為人超越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行為人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才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經催告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否則該合同無效。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實質上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這種代理行為具備了代理的表面特征,但“代理人”欠缺實質的代理權。無權代理主要有三種情形:(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也未獲得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以指定方式授予的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具有代理權的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超出了他的代理權限范圍。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權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即獲得代理權的代理人在代理權消滅之后繼續(xù)實施的代理行為。由于代理權的終止,使代理人失去了“代理”的權利和資格,其“代理”行為如果未經被代理人的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約束力。無權代理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可以以積極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認,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予以默認。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價款等。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本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不動產或動產的讓與人,在不法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出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即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相信讓與人享有處分財產的權利。第三,受讓財產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的;如果是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行為取得財產的,不適用善意取得。第四,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學理上通常認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如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等不適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除外。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因其所有權歸于消滅,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另外,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如抵押權等他物權)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正確答案是ABC.

  40.甲公司將房屋二間租給乙公司使用。乙公司自用一問,將另一間租給丙居住,每月租金5000元。后來甲公司得知此事非常不滿,遂起訴至人民法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有權使用和轉租房屋

  B.乙公司未經甲公司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他人

  C.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D.若甲公司在租賃期內出售該二間房屋,則乙公司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真題解析】

  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出租合同中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出租財產的人稱為出租人,承租財產的人稱為承租人,承租的財產稱為租賃物。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出租人的義務包括:第一,交付租賃物。出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時間和方式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第二,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 , 租人不僅要交付符合約定用途的標的物,而且要在租賃期間保持標的物符合約, , , 定的用途。第三,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第四,出賣出租房屋時的通知義務。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義務包括:第一,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租賃期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二,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合同沒有約定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就使用方法也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承租人應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按照約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應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應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第四,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物,即構成違約,須補正給付、給付違約金和逾期租金,并須承擔逾期中的風險。正確答案是BCD.

  41.甲公司提供一批面料給某制衣廠訂制一批工作服,開工不久甲公司覺得工作服樣式不夠美觀,遂要求制衣廠停止制作。制衣廠認為這是個無理要求,便繼續(xù)使用剩下布料,按原定式樣完成了訂單。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制衣廠應賠償因繼續(xù)加工給甲公司造成的損失

  B.甲公司應支付全部約定加工費用

  C.甲公司應支付部分加工費用

  D.制農廠應當及時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停止制作

  【真題解析】

  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加工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定做人。承攬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品種等交付標的物。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3)及時檢驗、妥善保管、正當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承攬人對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檢驗。如因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而影響定做物質量,定做人有權拒收、退貨或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等。(5)發(fā)現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做人。(6)在工作期間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查,以保證工作適合定做人的要求。(7)對承攬的工作保密。承攬人應當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做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8)保證工作成果無瑕疵,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證修復、退換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定做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驗收、接受工作成果。定做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驗收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發(fā)現工作成果有瑕疵的,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做人應當按約定的地點、方式接受承攬人的交付。定做人要求變更交付地點、方式的,應承擔由此多支付的費用。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定做物時,定做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的,定做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2)支付酬金。定做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做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應當相應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提供材料。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4)提供技術資料。定做人應當按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圖紙、數據等。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約定標準或確不合理、無法使用時,應及時解決,否則承攬人有權停止工作,并要求定做人承擔損失。(5)協(xié)助承攬人工作。承攬工作需要定做人協(xié)助的,定做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做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賠償。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正確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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