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頁
4、 估價程序
第十條 價格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托書)載明的情況對實物進行查驗,如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托機關共同確認。
價格事務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征得委托機關同意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價格事務所估價確實需要時,可以提請委托機關協助查閱有關的帳目、文件等資料??梢韵蚺c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佑價委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十三條 價格事務所辦理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估價工作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內部審議。
價格事務所估價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估價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公正估價的。
第十四條 價格事務所在完成估價后,應當向委托機關出具《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范圍和內容;
(二)估價依據;
(三)估價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估價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估價工作人員簽名。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委托機關對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要求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復核或者重新估價。
第十六條 接受委托的價格事務所認為必要時,在征得委托機關同意后,可以將委托事項轉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托估價機關。
第十七條 國家計劃委員會直屬價格事務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的最終復核裁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