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頁
1、價格鑒證程序中的時間限制
一般由委托方和受理方協商確定,但是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應在受理之日7日內作出結論,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準日一般由委托方確定,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基準日由委托機關確定。
2、回避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與事項由利害關系、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其他關系,都應該回避。
3、委托程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委托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
第八條 委托機關在委托估價時,應當送交《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佑價委托書)?!犊垩骸⒆防U、沒收物品佑價委托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時間;
(三)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時其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應當附照片;
(四)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時間、地點;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托機關送交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托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九條 價格事務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撿察院、公安機關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佑價委托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托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托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時,應當立即與委托機關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