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初審工作,具體工作可指定一個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機構)負責。
第四條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在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及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其中一個單位,辦理注冊登記申請。
第五條從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符合注冊登記條件,可申請領取《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在城市規劃編制、咨詢等機構工作,符合注冊登記條件,可申請領取《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因工作變動,《登記證》與《注冊證》可以進行變更轉換。
第二章初始注冊登記
第六條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的人員,在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三年內,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初始注冊登記。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三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登記的人員,還需要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第七條申請初始注冊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第八條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后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準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報注冊登記的原始材料是注冊登記審查的依據,由各省級注冊機構負責保存和管理。注冊登記檔案包括注冊登記人員的申請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證明、繼續教育證明等。
第十條國家注冊機構負責建立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將注冊登記情況及時報國家人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初始注冊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續期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師應當在注冊登記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級注冊機構申請續期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