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注冊登記申請并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其他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一并上報所屬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注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將續期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十五條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準予續期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轉換工作單位,應由本人先提出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1、在注冊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
3、工作調動;
第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7、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后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十九條本地區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后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五章撤消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注冊機構撤消其注冊登記,公告收回《登記證》或《注冊證》。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死亡或者失蹤的;
4、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業務連續兩年以上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在城市規劃工作中有嚴重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撤消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撤消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聘用單位、當地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建議;
2、省級注冊機構或國家注冊機構對報告的有關事實進行核實;
3、由原批準注冊登記的注冊機構將處理結果告知本人并進行批準撤消注冊登記前的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核銷《登記證》或《注冊證》。
第二十二條擬被撤消注冊登記的人員在公示期間可以向國家注冊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訴。
第二十三條注冊城市規劃師自被核準撤消注冊登記之日起,不得再稱為注冊城市規劃師。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城市規劃師來華注冊登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