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深度
1、用地性質:分至小類進行標注,且按規范進行分類
中、小學、郵政所、派出所歸屬居住用地,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歸入居住用地
其它公共設施用地: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
露天礦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村鎮公路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電廠、煤氣廠計入工業用地。
殯葬設施用地屬市政公用設施。
綠地 公共綠地 公園 街頭綠地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
防護綠地
公安局、分局歸入公共設施用地。
建設用地9大類,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道路:到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變。
3、管線:走向、管徑、用地界線。
三、 規定性指標的控制。(性面密高退、容綠交停配)
1、用地性質:標明性質代碼準確
2、用地面積:適中、符合規模要求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Ⅰ:60.1-75.0(㎡/人 )
Ⅱ:75.1-90.0(㎡/人 )
Ⅲ:90.1-105.0(㎡/人 )
Ⅳ:105.1-120.0(㎡/人 )
規劃人均單項 居住:18-28.0(㎡/人 )
建設用地指標 道路廣場:7-15.0(㎡/人 )
工業:10.0-25.0(㎡/人 )
綠地(其中公共綠地):105.1-120.0(㎡/人 )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居住 20-32(%)
道路廣場8-15(%)
總60-70% 工業 15-25(%)
綠地 8-15(%)
3、建筑密度:居住小區<30%
4、建筑高度:與周邊協調、與指標相符
5、綠地率:街頭綠地70%
6、交通出入口:符合規范
基地通道出口 距交叉口≥70M,距非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引橋、地鐵出入口邊緣≥5M, 距公交站臺≥10M。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廢人等建筑物出入口≥20M。基地通道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人口密集的建筑基地 基地至少一面臨城市道路、且≥L的1/6,至少有2個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避免直對交叉口,前有空地,有綠化、停車。
7、停車泊位 公共中心:機動車0.3/100㎡ 非機動車0.3/100㎡
商業中心:機動車0.3/100㎡ 非機動車0.3/100㎡
集貿市場:機動車0.3/100㎡ 非機動車7.5/100㎡
醫院門診:機動車0.2/100㎡ 非機動車1.5/100㎡
酒店:機動車1.7/100㎡ 非機動車3.6/100㎡
8、配套公建 小學:服務半徑<500M,教學樓冬至日 >2h的日照。12班:≥6000;18班:≥7000;24班8000。
中學:服務半徑<1000M,教學樓冬至日 >2h的日照。18班:≥1100;24班:≥1200;30班1400。
托幼:接近公共綠地,服務半徑<300M,層高<3層,三班以下可混合,但出入口單獨,四班以上獨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