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關于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積極應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認真履行部門職責,按照“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范管理”的總體要求,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加強監管和督察。現將有關政策措施和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迅速行動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中央精神實質,把思想和行動盡快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上來。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當前國土資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動,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范管理,切實做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各項工作。
(二)要按照“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節約集約、優質高效”的原則,加強協調配合,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程序,認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自主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和災區恢復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務。要切實履行職責,準確把握政策,強化監管督查,確保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在嚴格規范管理中落到實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投資項目的統籌和管控
(三)進一步加快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各地要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在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下,優先安排用地,重點予以保障。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確實無法避讓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在規劃修編中要予以調整。
(四)切實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的統籌和引導。要統籌安排好新增投資計劃在建項目、相關規劃提前實施的項目和擬新上項目的用地規模與布局。強化對城鄉建設用地的統籌,在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項目用地;在農村建設用地中,優先保障游牧民定居工程、農村危舊房改造工程、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等用地。同時要切實保障公路、鐵路、機場、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用地。
(五)促進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盡快到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因選址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達計劃的大中型項目,規劃修改方案隨同用地報件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切塊下達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資項目,規劃修改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并在一個月內報部備案。
三、切實保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六)科學安排明后兩年土地利用計劃。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選準選好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促進產業結構優化,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今后兩年土地利用計劃編報,要重點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指標,部將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統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
(七)切實落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在用地審批時部相應安排。切塊下達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各地統籌安排,部將根據計劃執行情況相應調劑。
四、提高用地審批效率
(八)積極主動做好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預審服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加強對項目建議書編報、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務和指導,協助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要進一步提高用地預審效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已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掌握壓覆礦產資源情況的,可在申請用地預審時報審有關材料,用地報批時不再重復審查。
(九)適當擴大先行用地范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項目批準(核準)與初步設計后,可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部申請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申請用地預審時,在完成初步設計、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時申請先行用地。依法須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地方批準(核準)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后重建項目,不占用基本農田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以向部申請先行用地。批準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應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
(十)切實加快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后的初步設計階段,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前介入,抓緊開展用地報批的準備工作。對省域內跨多個市、縣的線型工程,根據完成用地組件報批和符合動工條件等情況,可按地(市)為單位分次報批用地。符合要求的項目用地,部在一個月內完成用地審查。
(十一)抓緊做好城市建設用地申報前期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預分配的用地計劃指標,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區位,優先保證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于2009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