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土地管理行政法規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
2.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3.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4.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
5.國務院關于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5]52號
7.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2號)
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5號)
11.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12.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
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
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4號)
15.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三、內容輔導:
第一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
(一)加強土地的宏觀管理
實行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政策。要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占地,特別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廢棄地等。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也要充分開發利用非耕地。考&試大&除改善生態環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非農業建設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開發、復墾不少于所占面積且符合質量標準的耕地。開發耕地所需資金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復墾所需資金列入生產成本或建設項目總投資。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逐步實行由建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將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層用于重新造地。在國家統一規劃指導下,按照誰開發耕地誰受益的原則,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前提,鼓勵耕地后備資源不足的地區與耕地后備資源較豐富的地區進行開墾荒地、農業綜合開發等方面的合作。各地要大力總結和推廣節約用地以及挖掘土地潛力的經驗。來
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報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護、各類建設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耕地開發復墾等項指標在內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加強土地利用的總量控制。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嚴格貫徹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實有耕地面積為基數,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立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并落實到地塊,明確責任,嚴格管理。要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地力保養和環境保護制度,有效地保護好基本農田。
積極推進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設。各地要大力總結和推廣土地整理的經驗,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設,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
(二 )進一步嚴格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
對農地和非農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報國務院審批。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經國家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仍按原規定報批。
各項建設用地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階段,土地管理部門就要對項目用地進行預審。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內的建設項目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未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都不得批準用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三)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
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控制大城市的用地規模,特別要嚴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對城市建設規劃規模過大的,要堅決壓縮到標準控制規模以內。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凍結縣改市的審批。
城市建設用地應充分挖掘現有潛力,盡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的建設和發展要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分步實施。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或作重大變動,必須在得到審批機關認可后進行,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要求備案或報批。對各類城市的建設用地,要在城市規劃中實行規定標準管理,從我國國情出發,統籌安排,確定人均占地標準,具體落實到每個城鎮,不得突破。大城市的城市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到二○○○年應控制在經批準的總體規劃的近期規劃范圍內,不得再擴大。要加強對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下放規劃管理權和用地審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