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文件時應遵循的規定
(1)招標文件應清楚地說明擬購買的貨物及其技術規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表,維修保修的要求,技術服務和培訓的要求,付款、運輸、保險、仲載的條件和條款及可能的驗收方法與標準,還應明確規定在評標時要考慮的除價格以外的其他能夠量化的因素,以及評價這些因素的方法。
(2)對原招標文件的任何補充、澄清、勘誤或內容改變,都必須在投標截止期前送給所有招標文件購買者,并留給足夠的時間使其能夠采取適當的行動。
(3)技術規格(規范)應明確定義。不能用某一制造廠家的技術規格(規范)作為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規范)。如確需引用,應加上“實質上等同的產品均可”這樣的詞句。如果兼容性的要求是有利的,技術規范(規格)應清楚地說明與已有的設施或設備兼容的要求。技術規格(規范)方面應允許接受在實質上特性相似、在性能與質量上至少與規定要求相等的貨物。在技術標準方面亦應說明在保證產品質量和運用等同或優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標準與規則的前提下,那些可替代的設備、材料或工藝也可以接受。
(4)關于招標有效期和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應使項目執行單位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評標及授予合同的工作。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最后期限應是投標截止時間,其有效期應持續到投標有效期或延長期結束后30天。
(5)貨物和設備合同通常不需要價格調整條款。在物價劇烈變動時期,對受價格劇烈波動影響的貨物合同可以有價格調整條款。價格調整可以采用事先規定的公式進行,也可以證據為依據調整。所采用的價格調整方法、計算公式和基礎數據應在招標文件內明確規定。
(6)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在招標文件內加以規定,其有效期應至少持續到預計的交貨或接受貨物日期保證期后30天。
(7)報價應以指定交貨地為基礎,價格應包括成本、保險費和運費。如為進口貨物和設備,還要考慮關稅和進口稅。
(8)招標文件中應有適當金額的違約賠償條款,違約損失賠償的比率和總金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9)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0)解釋合同條款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爭端可以在中國法院或按照中國仲裁程序解決。
(11)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人可以對其已經投出的標書文件進行修改或撤回,但須以書面文件確認其修改或撤回。若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標書,則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