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4 監理師提出的設計變更。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不利于三控制的情況,監理師會通過充分論證,主動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但監理師的建議大多數只能向業主提出,并向業主詳細報告設計變更的理由,再由業主要求設計方變更。即監理師的建議,只有業主同意了才會向設計方提出。除非擬提出的設計變更建議不涉及工程造價、工期時,才可直接向設計方提出。所以,監理師的建議能否實現,首先取決于業主的意愿。
綜觀以上設計變更提出的四種情況,監理師總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一方面我國設計變更的權限均在于設計方,另一方面業主的權力較大,地位特殊。本來,將設計變更的權限歸屬于設計方,無可厚非,但是,在實際中卻顯然束縛了監理師的手腳,而且也有一些沖突。
首先,監理師對設計變更的最后把關已被淡化。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總監要“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而對于設計變更,從以上列舉的四種情形看,顯然,監理師對設計修改的審查幾乎成為一種空洞的概念。因為監理師審查設計變更,主要是審查其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但是按現行規定,即使設計修改不合理,不利于實現項目的三控制目標,監理師也無可奈何。因為只要設計方不愿撤回,監理師無權拒絕指令實施。否則,等于監理師擅自進行了設計修改。這顯然與現行法規相違背,如此違法、違規,監理師不能、不敢為之。這樣,監理師對設計變更的審查只能退卻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明顯錯誤和矛盾,然而,這樣的把握,本應是設計方的基本職責,而不應由監理師去考慮。因此,監理師的審查遠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其次,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理師的專業管理的作用。此點在前邊已經多次涉及,無須贅述。
我國工程監理與設計變更的關系之所以有如上情形,我認為根本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行業對監理制度的接納程度不令人滿意。這點已是人所共知。雖然,監理制度在我國已執行了近13年,為建設行業作出了顯著的業績。但是,無論是業主、施工單位還是設計單位都不能做到心悅誠服地完全接受,所以,監理師在工作中的難處可想而知。
其二,現行法律、法規賦予監理師的權限不到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設計變更的權限僅在設計單位。這樣從根本上使監理制度中,監理師的定位相當于FIDIC中的“工程師”,是既懂工程又懂管理,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具有豐富工程建設實踐經驗的高智能群體,應該具備對工程設計局部進行修改或審批施工方提出的設計變更的能力和水平,相對于設計方而言,更加掌握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也更加領會業主的意圖和需要,所以,更有利于其對設計進行修改、變更。
其三,部分監理師的素質、能力不理想。盡管對監理師有如上述的定位,但是我國的監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從整體制度到監理師個體本身都需要一個成熟、完善的過程。實踐中,不少監理師知識結構、能力、水平等的確不如人愿,所以監理師整體的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否則,縱使賦予其相應的權利,也未必能很好地行使。
有鑒于此,我認為要很好地解決問題,應該從以下幾點做起:
其一,修改相關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施工監理中,對于非實質性的或比較小的設計變更,在取得設計方的授權時,監理師可以對設計進行變更。從根本上賦予監理師設計變更的相關權利,使監理師行使設計變更權有法可依,名正言順,這一點至關重要,否則一切就無從談起。
其二,提高各方主體的人員素質,使設計變更更加科學合理。項目建設中的設計變更涉及到業主、設計方、施工方、監理師等各方主體,要使設計變更真正地科學、合理,確確實實與項目的三控制目標相一致,則必須全面地提高各方人員的素質,如觀念、知識、能力、水平、道德等等。因為,再完美的制度最終還是靠人來實現。 其三,建立監理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促使監理師更好地行使權利、合理地承擔責任。
職業責任也稱為專家責任,它是指提供專門技能或者知識服務的人員,因其服務的過失致人損害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在此,專家顯然是指具有特定的專門技能和知識,并以提供技能和知識為業的人員,如律師、建筑師、醫師等,監理工程師當然是其中的一類。
監理工程師應當基于職業特性承擔高度的、專門的注意義務。建設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提供的一種專業技術服務,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監理工程師應盡的義務。因為其具有一定的資格和社會地位,而又由于建設單位的信賴而被委托監理,所以,其應當承擔與其地位和業務相稱的、以信賴責任為基礎的高度注意義務。 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在此,導致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過失而非故意。即監理工程師在自身的專業范圍內由于過失導致了建設單位或依賴于監理工程師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否則,不屬于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承擔的范圍。
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關系重大,而且具有兩重性。因為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對象是投資巨大,與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工程項目,一旦損害發生,涉及的方面較多,損失的數額較大。同時,對于監理工程師自身的損失也是巨大的。因為監理工程師憑借自身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其自身的信譽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除了經濟損失外,信譽的損害往往難以估量,有時甚至會影響其職業生涯。所以,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具有兩重性。職業責任保險為監理工程師提供了較好的途徑,用以轉移由于職業責任給建設單位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相關主體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護。
職業責任保險是指以提供專門職業服務的被保險人,因專家行為致第三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顯然,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其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的損失,其賠償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索賠的處理也由保險公司負責。
職業責任保險,國際上已運用在許多方面,如醫師、建筑師等。而我國目前尚未有效開展職業責任保險,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在國內更無先例。
建設監理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監理工程師提供專業服務所面對的風險已明顯地表現出來,但是,并沒有受到重視,更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來解決。本文認為,要進一步推動監理事業的發展,就必須重視監理工程師的重要風險的防范,而其最有效的方法乃為建立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其四,借鑒國際慣例。我國加入WTO在即,全球一體化的行業運作勢在必行,所以,必須考慮有選擇地吸收國外的一些先進甚至是超前的做法,逐步與國際接軌。
[參考文獻]
[1] 韓玉英 工程監理的現狀及出路之我見 建設監理,1998,(4).
[2] 鄒海林 責任保險論 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