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它以實現建設項目的目標為目的,對建設項目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
一般來說,一個建設工程項目要經過計劃、初步設計、詳圖設計、采購、施工和投產幾個過程,而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牽涉很多部門和單位,各個部門都有各自不同的目標任務。參與項目實施的單位主要是業主、設計方、施工方、設備供應方和監理方。他們都有自己的項目管理,但其出發點和側重面各有不同。建設單位(業主)著眼于全過程,其主要任務是三大控制:設計單位的項目管理是自我管理,其主要任務是確保設計任務按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實現,并通過設計對投資進行有效的控制;施工單位的項目管理,由簽訂承包合同開始到竣工結算為止,其主要任務是建立自身質量保證體系和進度控制網絡圖,依據合同目標要求控制工程質量和按工期目標如期竣工,并在此前提下,實現最低的工程成本;對設備供應單位來說,要按設備訂單進行設計、加工、制作、運輸、安裝、調試等。
監理單位是接受業主委托,代表業主利益而進行項目管理的單位,因此也可以說監理方的項目管理是代表業主方利益的項目管理。
我們知道,項目管理總目標與各參與方項目管理目標以及各參與方目標之間是既相聯系又相矛盾的。如對業主來說,進度目標包括設計進度、施工進度、設備安裝與調試周期等,要盡可能地縮短施工周期,就要求設計方縮短設計周期、施工單位縮短施工周期等,而設計單位為了保證設計質量總是想方設法延長設計周期,施工單位要趕工期就要增加支出并要冒質量方面的風險。因此要實現項目管理總目標,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協調好各方之間的矛盾,總目標的實現和各分目標的實現互為條件,互為前提,是各分目標矛盾統一的平衡結果。
由此可以看出,一個建設項目績效的好壞,一方面取決于參與項目各方各自的項目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還取決于各方之間的有機協調和配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各方配合的好壞甚至決定項目的成敗。現實中由于項目實施過程中沒有協調好各方的關系,致使各參與單位之間不配合、不協調,而導致項目陷于困境的例子并不少見。
關于項目參與者之間的配合與該項目績效之間的關系,國外已經有人做過大量的分析研究,其中以美國JamesB.Pocock的研究比較完善,他用“配合度”(DOI)表示項目參與者之間的配合程度,以成本、工期、合同變更、設計缺陷四個客觀指標測算項目的績效,其結論是“配合度”越大即相互配合的越多,項目的績效越好。
在我國以往的項目管理模式中,參與各方之間的協調工作往往是由業主來完成的,而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后,我們認為這一工作應主要由監理單位來完成或由業主與監理共同完成。這是由監理方的特殊地位及其職責所決定的。
下面是目前我國常用的幾種工程項目承發包模式相對應的項目管理模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監理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