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須辦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的有以下兩種類型: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出讓合同約定受讓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片開發,按出讓合同約定一次出讓,受讓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一、申請
1.申請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
2.申請時限: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出讓合同約定,受讓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在支付出讓金后30日內,申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片開發按出讓合同約定一次出讓,受讓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權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內,申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3.申請人應提交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1)建設用地批準書。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部繳納完畢的憑證。
4)有關稅費的繳納證明。
5)其他證明文件。
二、權屬審核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的主要土地權屬證明要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的出讓方,依法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他部門、組織和個人為出讓方與他人簽訂的出讓合同無效;出讓標的只能是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或未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簽訂的出讓合同無效。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期限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的各類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
三、注冊登記核發證書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應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1.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如果該宗地在此次登記前已進行過其他土地權利登記,且宗地地號、圖號、宗地面積未發生變更的,注冊登記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宗地未進行過其他土地權利登記或進行登記但宗地的地號、圖號、宗地面積發生變更的,注冊登記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2.依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土地歸戶卡》。
3.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核發給出讓國有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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