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變更登記
基本工作流程
1.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30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將通過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以入股方式轉讓的,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入股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3.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興辦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聯營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后30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后15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1)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
(3)房屋所有權變更而使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5.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有關各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或者在接到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后30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共同申請變更登記。
6.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的,交換、調整土地的各方應當在接到交換、調整協議批準文件后30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共同申請變更登記。
7.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后15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申報文件
申請者辦理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按照不同情況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土地出讓金交納憑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證書;
4.以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憑證;
5.企業入股合同;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者協議;
7.土地稅費交納證明文件;
8.企業合并、分立、兼并合同;
9.變更登記所需各項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