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
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標的限于國有土地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行政性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
(四)劃撥土地使用具有無期性
(五)劃撥土地的用途具有特定性
二、劃撥土地使用的性質
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應當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國家機關、軍事機關等公法人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私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三、劃撥土地使用的內容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不同,公法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其僅僅是所有權的一項使用權能,故而使用人對劃撥土地只享有占有以和使用權,而無收益權和處分權;而私法人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屬于一項獨立的他物權,故而對劃撥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的處分權。
五、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批準權限和程序
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限,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得以批準土地地使人用權劃撥的權限。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批準權限與土地使用出讓批準權限相同。
其限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以下程序
(一)預審
(二)申請
(三)審查
(四)批準
(五)登記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劃撥地使用是為特定目的而設,降非該特定目的被取消否則不存在撤銷劃撥土地使用問題。
但下列情況下,下劃撥土地使用權終止:
(一)國家征收
(二)使用人不再需要
(三)特定項目終止
(四)土地滅失
七、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商品化
土地使用劃撥是行政劃撥,行政劃撥土地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劃撥土地商品化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一)出讓
所謂土地使用出讓,是指由國家按照有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依法授權市、縣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將成鎮中指定的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一定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經營和管理,并一性次收取貨幣金額的法律行為。
(二)出租
所謂出租,是指國家將無償劃撥改為有償出租,并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實現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國有土地出租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之一,是出讓方式補充。對于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國有土地,均可以出租。現實中劃撥土地的出租主要的兩種方式:
1、國家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然后又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將土地出租給草原土地使用人,并收取租金。
2、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將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從而實現了劃撥土地的有償化。
(三)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四)法律直接規定
所謂法律直接規定,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出讓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