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目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
(1)招標出讓方式。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采集者退散
(2)拍賣出讓方式。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3)掛牌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4)協議出讓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