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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即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有劃撥和有償使用兩種方式,其中有償使用又可分為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人股)或授權經營。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薄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特征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3)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4)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5)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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