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報經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核發,更換或者更改土地證書.
(二)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和注銷土地登記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核發或者更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或者將注銷登記的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土地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或者暫緩登記決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作出決定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