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四節 代理關系的消滅
一、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
(一) 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
1.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一般原因為: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期限屆滿或事務完成的時間,以代理證書的記載為準。記載不明的,被代理人有權隨時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確定。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關系以人身信任為存在基礎,一旦這一基礎喪失,在被代理人方面,可以取消委托;在代理人方面,可以辭去委托。代理人辭去 委托時,應履行善后義務,于新的代理人繼任前,繼續處理代理事務。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它是以主體作為基本要素,基于一定的社會關系而成立。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致使代理關系的一方失去了主體,而且這一特定的社會關系不再存在,代理權便終止。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代理人的活動條件為其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所要借助的, 也是這種能力。代理人一旦失去行為能力,代理人關系當然消滅。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的消滅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使代理成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二、代理關系消滅的效果
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
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