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和要件(掌握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21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約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針對要約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條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的計算方法,“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對于超出承諾期限的承諾,《合同法》第28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超出承諾期限等于要約失效,所以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以外發(fā)出的承諾成為新的要約。
《合同法》第29條進一步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我國《合同法》第30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意味著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諾是對要約實質性內容的完全接受。所謂要約的實質性內容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的內容,如果受要約人對上述內容加以變更,便構成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合 同法》第30條中規(guī)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時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加以補充或更改,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該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法》第31條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在實際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訂立只要一方發(fā)出的要約經對方承諾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況是要經過一方要約,另一方再要約的多次反復的過程,最終使要約得到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例題:某日,甲在路上遇見乙,問乙是否愿意以3000元購買其飼養(yǎng)的一頭耕牛,乙未為答復。次日,乙打電話給甲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此時甲告知該牛已以相同價錢賣于丙,問次日乙在電話中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該耕牛的意思表示為( )。
A.承諾
B.要約
C.要約邀請
D.確認買賣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28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