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簡言之,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但又具備代理行為其他特征的行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的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即通常所說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以外的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根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第二種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例如:甲廠委托乙某代理其向丙廠購買電視,并簽定了授權委托書,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項后見空調市場前景不錯,遂擅做主張以甲廠名義與丙廠訂立了空調買賣合同,此時,乙某擅做主張與丙廠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于超越代理權的代理。第三種無權代理就是代理權終止以后所進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的行為,就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表見代理須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第一、存在無權代理行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第三、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和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