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劃撥建設用地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具體為:
1.金融、娛樂、旅游、商業等經營性用地原則上要一步到位,實行出讓方式有償使用;對于小面積經營性用地(主要指一幢大樓中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權的辦公用房、營業用房),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按統一的標準分別辦理出讓手續。
2.經營性城鎮公用設施用地、社會事業用地,可由用地單位選擇出讓或租賃方式有償使用。采取出讓方式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范圍內企業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實行授權經營的,由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委托代管的,由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辦理土地租賃手續。其他改制企業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置。
4.采取租賃方式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賃年限最低為3年,最高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年期的最高年限;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土地租賃年限同房屋租賃年限。
未按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劃撥建設用地,不得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手續。擅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改變用途、轉讓、出租、抵押的,一律按違法用地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