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在土地登記中,出現土地權屬爭議,應暫緩辦理土地登記,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的規定先進行處理。待土地權屬爭議依法得到妥善解決后,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