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案由:
1994年,某房地產公司與乙單位簽訂拆遷協議,雙方約定:按照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司證,由某房
地產公司對乙單位的一棟自管職工住宅樓進行拆遷還建;以調換產權形式償還居住用房,但不結算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與原房重置價的差價;規定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為每平方張450無不變。
后某房地產公司將拆遷地塊及該地塊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甲公司。
甲公司在2001年拆遷時發現,原協議中關于不結算差價及土建單方造價450元平方米的約定違反拆遷法規的規定,將對自己造成數百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遷至法院,要求判令原拆遷協議中的上述約定無效,并依法補償安置乙單位。
審理:
根據當時施行有效的國務院《城幣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任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差價應結算。
本案經過—、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乙單位應將建房差價給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