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6日,xx省人民政府以(2003)352號 批復形式,批準xx縣人民政府征用農民承包的下板城村迎賓路西側共50.405畝菜地,xx縣國土資源局與下板城村委會簽訂的《征用土地協議》規定: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5000元/畝。xx縣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1日所作的(2003)第6號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告知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該鄉鎮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因此。村民應得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5萬元,但實際給付補償費每畝10萬元,少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每畝5萬元。村民于2005年11月3日向xx市政府提出協調申請,要求xx 人民政府補發50000元/畝補償費,2006年1月15日xx市政府協調未果,理由是:xx縣政府擬訂的“四案一書”屬于xx省政府批準的。
代理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法律規定征用菜地的程序屬于特別程序,應按菜地批準征地方案。批準征收的土地是xx縣政府確定的、已有30年歷史的縣城非農業人口蔬菜供應生產基地,屬于菜地并非是旱地,被申請人未按被征土地原用途菜地用途報批《征用土地方案》。xx縣人民政府屬于用地單位,依法應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批準的方案時沒有分清哪個地塊,哪個鄉鎮,統統按旱地對待,一律按2500元/畝產值批準。該方案同時批準被征收土地的村有下板城村、楊樹林村、雙峰寺村、白旗村。上述四個村的年產值和生活水平不可能相同,土地狀況不可能一樣,但卻批準相同的補償方案。下板城村是xx縣縣城,被征收的土地三十多年種植蔬菜,全部是蔬菜大棚生產,其產值與遠離縣城的偏僻雙峰寺、白旗村怎么會一個標準呢?根據xx縣國土局與下板城村簽訂的《征用土地協議》規定,被征土地年產值為5000元/畝,根本不是2500元/畝。xx縣人民政府公告均為年產值的30倍,應按上述批準向申請人支付補償費,但實際上支付10萬元/畝土地補償費用。
綜上所述:《征用土地方案》確定的標準與事實不符,xx縣政府在支付土地補償費時制定雙重標準,侵犯了農民應獲得的菜地補償權利,故要求重新對xx縣下板城村50.405畝菜地的征用土地補償標準予以裁決,并責令xx縣政府補交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該案于2006年3月7日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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