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9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根據這一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權利:
對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權利。
有依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等權利。
有依法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要求對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返還土地、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
有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土地使用者有以下義務:
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義務。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有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義務。
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