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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七)

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七章時放與期限

第一節(jié)時效概述

一、時效的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一定的時間,即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時效的成立應有兩個要素:第一,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存在,這是時效產生的基礎。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是指占有他人財產或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等客觀情況。第二,該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達一定的期間,這是時效產生的時間要件。具備以上的要素,就會依法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要引起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變化,根據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的不同,發(fā)生當事人因對他人財產的占有而取得權利或因不行使權利而喪失權利的法律效果。

二、時效的性質

(一)時效是一種民事法律事實

時效的法律效果,無論是導致權利取得,還是引起權利消滅,均為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根據。因此,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

(二)時效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

法律關于時效的規(guī)定為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通過意思表示而約定排除時效的適用,或改變時效的期間及其效力。當事人關于排除時效適用、變更時效期間或事先拋棄時效利益的約定無效。但須注意的是,當時效發(fā)生法律效果后,當事人放棄時效產生的利益,則是法律所允許的。

三、時效的種類

根據引起時效發(fā)生的事實狀態(tài)不同以及由此導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時效分為兩種類型: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消滅時效),前者的事實狀態(tài)為占有他人的財產,法律效果為占有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后者的事實狀態(tài)為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法律效果為權利失去法律的強制性保護。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沒有規(guī)定取得時效制度,《民法通則》只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制度。

四、時效制度的意義

(一)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

無論是占有他人財產的事實狀態(tài),還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一旦持續(xù)時間過長,則在這些事實狀態(tài)基礎上,必然會發(fā)生其他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允許權利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權利,推翻長期以來形成的既成事實,就會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不穩(wěn)定。通過時效制度,使原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屆滿之后喪失權利,可以使長期存在的事實合法化,從而使法律秩序得以穩(wěn)定。

(二)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依時效制度就會發(fā)生權利喪失的后果,這樣就起到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作用,從而有利于加快民事流轉,發(fā)揮財產效用,促進經濟發(fā)展。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糾紛

一種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時間過長,必然證據散失,證人死亡,難于查證。實行時效制度,可以避免某些時代久遠的案件因證據認定上的困難而久拖不決,從而提高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第二節(jié)取得時效

一、取得時效的概念

取得時效是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財產或行使他人財產權利(又稱準占有),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法律制度。在取得時效中,對他人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占有或準占有,與法定期間的經過結合起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取得,則是由這種法律事實引發(fā)的法律后果。

二、取得時效的意義

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主要有:

(一)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穩(wěn)定社會經濟關系

無權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續(xù)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經過相當長的時期后,人們會認為其就是真正權利人,從而與之建立各種法律關系。如果將已建立的各種法律關系推翻或者使其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都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明晰和穩(wěn)定。取得時效制度就是使財產的實際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消除財產的不確定狀態(tài),使財產的法律上的權利與財產的事實狀況保持一致,建立正常的經濟法律秩序。

(二)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發(fā)揮財產的社會經濟效益

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可以促使權利人認真管理自己的財產和行使權利,否則就存在被他人取得的危險。同時,使已長期脫離權利人的財產由實際占有人取得所有權并實際利用,也可使物盡其用,發(fā)揮財產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決糾紛

長期存在的財產占有的實際狀態(tài)與權利的真實狀態(tài)是否一致,由于時間長久,很難取證。可見,直接以持續(xù)一定期限的事實狀態(tài)為基礎,使實際行使權利人成為合法的權利人,使長期消極行使權利的人喪失權利,有利于解決糾紛,同時也表現(xiàn)出,對漠視自己權利而不認真行使的權利人,法律也無永久保護之必要。

我國《民法通則》只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沒有規(guī)定取得時效制度,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國民法也應確立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取得時效制度。

三、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關于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各國民法規(guī)定未盡一致,綜合各國民法之規(guī)定,所有權的取得時效構成的要件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占有人對他人財產的占有須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

取得時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對他人的財產的持續(xù)占有為前提,但并不是對動產或不動產的任何持續(xù)占有都能發(fā)生取得時效的法律效果,只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才產生取得時效的法律效果。

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

2.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取得或維持的占有。

3.公然占有 是指不帶隱蔽瑕疵的占有,即將對標的物的占有事實向社會公開。

(二)占有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所謂善意,是指占有人在占有開始時不知其是無權利占有,如果明知無權占有而占有的即為惡意。所請無過失,即占有人雖盡了合理注意的義務,仍不知自己無權利。占有人是否善意及有無過失,其判定的時間一般為占有開始之時,至于在占有持續(xù)的過程中,占有人是否仍然為善意且無過失,則不予考慮。

(三)占有的標的物須為他人之物

自己所有的物或無主物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四)須經過一定的期間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真正的權利關系,但取得時效制度則是建立在對事實狀態(tài)之尊重的基礎上,這種事實狀態(tài)必須要有一個持續(xù)的時間過程。如果不要求經過一定的期間,或期間過短,一出現(xiàn)事實占有狀態(tài)與法律權利狀態(tài)不一致時就發(fā)生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效力,則與法律保護真正權利的目的相違背,也不符設立取得時效之目的。因此,占有須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期間。

四、取得時效的效力

取得時效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使占有人對他人財產的占有從無權占有變?yōu)橛袡嗾加校梢砸廊〉脮r效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另一方面,使原權利人對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歸于消滅。

五、取得時效的適用范圍

依取得時效能取得何種權利,在羅馬法僅限于取得所有權,后各國民法均有發(fā)展,其適用范圍并不限于所有權,而是將其適用范圍擴張至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但都有一定的限制。但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適用的或依權利性質不得適用的,則不能適用。一般認為下列權利不適用取得時效:

(1)人格權與身份權。此種權利為非財產權,不發(fā)生時效取得的問題。

(2)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適用時效取得的權利。如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規(guī)定的不表現(xiàn)或不繼續(xù)的地役權。此類權利因無法以公開、繼續(xù)的方式表現(xiàn)和行使,故不能為取得時效的客體已另外,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權利,如留置權、優(yōu)先權等也不能成為取得時效的客體。

(3)因一次行使即歸于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以及以一次之給付為標的的債權等,因無法繼續(xù)性地加以行使,所以也不能成為取得時效的客體。

(4)基于身份關系而發(fā)生的專屬財產權。如夫妻間扶養(yǎng)的請求權、瞻養(yǎng)費的請求權等都以一定的身份為前提,所以不得為取得時效的客體。

(5)以主權利為前提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等。

另外,取得時效適用的物的范圍必須是占有人具有權利能力的物和可以流通的物。占有人有權利能力的物,是指依法可以成為占有人權利客體的物,占有人無權利能力的物不能適用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如私人占有專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物,不能依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所有權。占有人占有可流通物適用取得時效,如占有禁止流通物則不能適用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

六、取得時效的中斷

(一)取得時效中斷的概念

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要求占有人占有他人財產的事實狀態(tài)須持續(xù)經過一定期間,但占有事實狀態(tài)也會因一定的事由出現(xiàn)而中斷。取得時效的中斷,就是指因一定的事由出現(xiàn),使已經經過的取得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取得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取得時效中斷的事由

取得時效的中斷按中斷事由的不同分為自然中斷與法定中斷。因占有喪失、占有意思變更或占有性質變更等原因引起的中斷稱為自然中斷;因當事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中斷為法定中斷。

1.自然中斷的事由

(1)占有意思改變。占有人最初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財產,但后來占有人不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如承認權利人對自己所占有財產的權利。因為占有人的意思變更之后,其占有已不再是自主占有,不再符合取得時效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所以,取得時效因此而中斷。

(2)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指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放棄對他人財產的占有。如拋棄占有物、返還占有物于權利人或轉移占有給他人。此時,占有的繼續(xù)狀態(tài)被打破,取得時效因此而中斷。

(3)占有被他人侵害或占有物遺失而未能依法回復其占有。占有被他人所侵害,指占有物被搶、被盜或被侵占等情形。如占有人未回復其占有,則取得時效中斷。如占有人根據占有的物上請求權回復其占有,則取得時效不中斷。

(4)占有性質變更。由于取得時效的成立不僅要求占有人須繼續(xù)占有而且要求是和平與公然的占有。所以,如果占有的和平、公然性發(fā)生變化,即轉化為具有暴力、威脅或隱蔽的占有,取得時效中斷。

2.法定中斷事由法定中斷事由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因權利人起訴、或向占有人提出請求以及占有人承認權利人的權利等引起取得時效中斷的事由。

(三)取得時效中斷的效力

取得時效的中斷具有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的效力。但其效力是對一切人發(fā)生還是只對特定人發(fā)生,則因中斷事由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當中斷是由于自然事由引起的,中斷效力是絕對的,對一切人均有效力。當中斷為法定事由引起的,中斷效力是相對的,只在有關當事人間發(fā)生效力。

第三節(jié)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

法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表現(xiàn)為當權利受到不法侵犯時,權利人可以依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恢復受到侵犯的民事權利。但是如果權利人不行使權利達到法定期間,則法律對其權利就不再加以保護。

訴訟時效包括如下要素:1)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例如,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不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2)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行使期限內始終不間斷地持續(xù);3)導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發(fā)生。即權利人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期間屆滿后,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是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產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但訴訟時效不同于除斥期間,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有:

(一)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而除斥期間規(guī)定的是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的期限。

(二)構成要件不同

訴訟時效須有兩個條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連續(xù)不行使之事實狀態(tài);除斥期間只需一個條件,即只需法定期間的經過,除斥期間即發(fā)生效力。

(三)起算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除斥期間從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

(四)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消滅請求法院依強制力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消滅;而除斥期間的屆滿消滅的是實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五)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

(六)期間的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斷、中止和延長,因此屬于可變期間;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

(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勝訴權與起訴權不同。勝訴權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通過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起訴權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即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權利人的主張不再受法律保護。

(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消滅,而是變成一種不受法律強制力保護的所謂“自然債權”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之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不構成不當得利。義務人履行后反悔的,法院不支持其令權利人返還所受履行的主張。

四、訴訟時效的種類

(一)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普遍適用于法律沒有作特殊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除特別法另有規(guī)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皆適用普通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二)特別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與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短于或長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特別訴訟時效通常短于普通訴訟時效,是因為它處理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性,要求必須在更短的時間內予以確定化。特別訴訟時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適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另外,我國《合同法》第129條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fā)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 年。

(三)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可見,即使權利人不知或不應知道權利已被侵害,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經過20年的,其權利也失去法律的強制性保護。

五、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又稱訴訟實效的客體,是指哪些權利適用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的法律關系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訴訟實效屆滿喪失的是權利人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因此,一般認為只有請求權性質的民事權利適用訴訟時效,但并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

在請求權中,適用訴訟時效的主要有債權請求權以及物上請求權中的返還財產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主要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所有權確認等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債權請求權;基于身份關系發(fā)生的請求權,女日撫養(yǎng)費、瞻養(yǎng)費、解除收養(yǎng)關系等請求權;基于財產共有關系的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基于相鄰關系發(fā)生的請求權;非金錢性質的保護人身權的請求權等。

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方法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是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事實的發(fā)生,而且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人是誰,因為只有在權利人知道侵害人是誰時,才有可能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權利人不知道侵權人時,不能認為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里所說的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推斷權利人已知道,如債務已過履行期限就可推定其已知道權利被侵害。由于當事人主觀過錯,未盡應有注意義務應當知道而未知道的,訴訟時效期間仍應開始計算。

七、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概念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因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的適用,以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為前提,如果由于出現(xiàn)客觀障礙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如繼續(xù)進行,則會損害權利人的權益。因此,設立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依此規(guī)定,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有:

(1)須有法定的中止事由。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法定事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其中“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戰(zhàn)爭等。“其他障礙”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足以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的客觀情況。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法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的;義務人死亡,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均可以認定為屬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2)中止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或者雖然發(fā)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是后果持續(xù)到后六個月內的,才能發(fā)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如果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法定事由發(fā)生、持續(xù)于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之前,則不能引起時效中止,因為權利人還有足夠的時間行使權利。

3.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時效中止的效力,只是將因法定事由引起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要接著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時效期間,至屆滿為止,即中止前后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合并計算。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及時主張了自己的權利,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應該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時效期間中止和時效期間中斷,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利益,但二者有如下區(qū)別:

(1)發(fā)生時效中止的原因與時效中斷的原因不同。在性質上,中止的原因屬于與當事人無關的客觀情況,而發(fā)生中斷的原因是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范疇。

(2)二者的期間計算方法不同。在時效期間中止中,中止以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應與中止原因消除后繼續(xù)計算的時效期間合并計算;而在時效中斷中,中斷以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無效,中斷原因消滅后,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3)二者發(fā)生的時間不同。中止的原因應發(fā)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才能發(fā)生中止的效力;而中斷的原因無論發(fā)生在時效的任何階段,都發(fā)生中斷的效力。

2.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依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引起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

(1)起訴。起訴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xiàn)和維護自己權利的一種強有力的方式。通過起訴,權利人行使了自己的權利,訴訟時效自然應該中斷。但起訴后又撤訴的,或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不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根據有關規(guī)定,權利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破產債權以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發(fā)生與起訴同等的效力,也可引起時效的中斷。

(2)以請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這里是指權利人于訴訟外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人提出要求,不限于直接向義務人提出,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亦可構成時效的中斷。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又稱承認或認諾。這里指義務人向權利人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通過具體的行動表示其承認并愿意履行其義務。表示方法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通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會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所以可以成為時效中斷的事由。

3.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是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這里的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起點是從中斷事由發(fā)生時間,還是從中斷事由結束的時間起計算,一般認為應從中斷事由結束的時間開始重新計算。如,因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的裁定或判決生效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在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一般來說,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向法院要求保護權利的,法院不應予以支持。但有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能行使權利,有時確有特殊的原因和正當的理由。而這種原因和理由又不包括在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之內。如不考慮這種特殊情況,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對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不利。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法律賦予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對權利人的權利給予保護的一種專屬權力,屬于司法裁量權的范疇。但司法機關應嚴格掌握延長時效的條件,否則就失去了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第四節(jié)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義

民法上所稱的期限,是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期限分為期日和期間。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某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如從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三個月,兩年等。

二、期限的種類

1.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期限。如訴訟時效期間。

2.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關機關確定的期限。如法院的判決書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書確定的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期日、期間。

3.約定期限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期限。如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

三、期限的確定和計算

(一)期限的確定

1.規(guī)定日歷上的某一確定時間點如2000年8月1日。

2.規(guī)定一定的時間段為期限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

3.規(guī)定某一必然發(fā)生的特定事件的發(fā)生時刻如某人的死亡之日等。

4.規(guī)定以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時間為準這種期限并不具體規(guī)定期日與期間,完全由當事人來確定。如未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權利人可以隨時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人請求之時就為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

5.合理推定的期限如規(guī)定在合理期限內給予答復的,“合理期限”就是一個不確定期限,須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二)期限的計算

期日只要確定,其作為不可分割的時間點,不發(fā)生計算問題。如某年某月某日,時間點非常明確。但是期間是一定的時間段,就存在如何計算的問題。

1.計算方法期間的計算有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兩種方法。自然計算法是以實際的精確時間計算,以時、分、秒為計算單位,如一天為24小時,只有滿24小時才能計為一天。歷法計算法是以日為計算單位,按日歷所定的年、月、日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規(guī)定的期間計算方法兼采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

2.以小時為單位的期間計算法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經過規(guī)定的期間所達到的時為期間屆滿點。如在8點30分雙方約定租賃某物的期間為3小時,則到11點30分租賃期間屆滿。

3.以年、月、日為單位的期間計算法期間開始的當天不算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算至當日的第24時。有業(yè)務時間的算至當日業(yè)務活動停止之時。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最后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按照月、年計算期間的,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個月按30天計算,一年按365天計算。

4.有關期限的其他規(guī)定期限規(guī)定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的規(guī)定則均不包括本數在內。但當事人約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只要不與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違背,計算方法可從其約定。

思考題

1.簡述時效制度的意義。

2.簡述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3.簡述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

4.簡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5.簡述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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