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單獨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對共有部分的所有權,稱為共有部分所有權。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以下形態: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建筑物的支柱、屋頂;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必要的附屬物,如樓梯、自來水管;部分區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如各層樓間的樓板。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不能分離。
(2)各區分所有人在不違背共有部分的目的、性質和構造的條件下,可依協議對共有部分作多種用途的使用。
(3)共有部分的范圍以及區分所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區分所有人之間不存在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4)各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既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5)由于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十分復雜,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改良和管理與一般共有物的改良和管理不同。
三、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 由于法律上一般將建筑物與土地作為不動產所有權的不同客體,而建筑物又必須依賴土地才能存在,因此,區分所有建筑物與其土地使用權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
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任何通過建造、購買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所有權者,不能自然取得建筑物所賴以存在的土地的所有權,他們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認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各區分所有人都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享有權利,以購買等方式取得對建筑物某一部分的專有權的區分所有人,自然應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權利,而區分所有人轉讓其專有部分,其對土地使用權的部分權利也發生轉移;如果建筑物發生毀損或被拆除,應當確認各區分所有人對土地使用權所享有的權利。
另外,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區分所有人對土地使用權享有共有權,并且這種共有權在性質上屆于按份共有,根據各區分所有人所有的專有部分的面積在整個建筑物中所占的比例來決定其對土地使用權所享有的份額。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