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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輔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五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掌握)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某一部分的所有權。具體而言,將一建筑物在結構上區分為各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數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權和對共用部分的共用權的結合,就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在我國,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同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物,而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下面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一般問題進行介紹。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根據物權標的物獨立性原則,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情況下,一建筑物被區分的特定部分,要成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  來源:
  2.使用上的獨立性。
  3.必須予以登記。 
  二、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權 
  如前所述,區分所有的建筑物,可分為區分所有人的專有部分和區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區分所有的建筑物上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雖然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所有權客體,但又共存于一建筑物上,專有部分之間、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間,具有了密不可分的關系,使得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義務關系十分復雜。 
  1.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是指被區分的建筑物的特定部分具有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而能夠成為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對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稱為專有部分所有權。 
  由于專有部分和同一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其他專有部分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專有部分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壁的雙重性。   (2)區分所有權的相互制約性。
  (@@土地登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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