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
由于各共有人可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此,各共有人也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在下列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協議約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屆滿前不能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協議分割,也可通過法院的判決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關系消滅,各按份共有人成為單獨所有人。
例題:甲、乙、丙共有房屋一套,甲欲以8000元的價格轉讓自己的份額,丙表示不買,甲未通知乙轉讓之事。2個月后,丁愿意購買,甲接受了丁的購房款,此時,丙、乙均要求以同一價格購買甲的份額,甲父也要購買,甲的份額應當轉讓給( )。
A.乙
B.乙與丙
C.丁
D.甲父
答案:A
解析: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即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