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是繼受取得的前提和條件。繼受取得的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贈與、互易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由受贈人接受贈與。互易是雙方約定以貨幣以外的財產進行交換。贈與和互易也可以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三)繼承
繼承是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遺產。
(四)接受遺贈
接受遺贈是指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五)其他合法原因
通過其他合法原因,如取得時效,也可以取得或形成新的財產所有權形式。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在動產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給受讓人,即使讓與人無移轉該動產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以善意受讓時,仍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例如,甲將借得的書籍出賣給乙,乙認為書籍既然在甲占有中,書籍自然屬于甲所有,甲與乙便成交,甲將書籍交付給乙,這時雖然甲無移轉書籍所有權的權利,但既然乙已善意地買受書籍,并受讓交付,仍取得書籍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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