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所有權的權能(熟悉)
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權利。這種支配權常常表現為若干具體的形式,這些形式即為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所有權的積極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排除他人的干涉。《民法通則》第71條是對所有權積極權能的規定。
一、占有
占有是指特定的所有人對標的物進行管領的事實。所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是行使物的支配權的基礎和條件。所有權觀念的變化使得這一權能失其原有的重要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占有權是所有權最基本的權能。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將占有作了以下分類:
(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以占有的主體為標準,可將占有分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由所有人占有屬于自己的標的物;非所有人占有是指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占有標的物。
(二)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標的物,可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占有某標的物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對標的物進行占有的權利,稱為本權。如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在有本權情況下的占有,即為有權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
(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以非法占有人對占有的善意或惡意為標準,可以將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標的物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惡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標的物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占有人在購買他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時是善意的,其占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占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2)占有人基于將財產據為已有的意思,經過法定的占有時效期間,其可依占有時效制度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3)在不當得利的返還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還現存的利益,不返還已滅失的利益,而惡意占有人則應負賠償的責任;
4)在返還原物時,善意占有人可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保存標的物所支付的費用,不返還在標的物上所獲得的孳息,惡意占有人無權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費用,但有返還在標的物上所獲孳息的費用的義務。
(**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