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抵押權人的權利
(1)支配抵押物。
(2)孳息收取權。
(3)優先受償權。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具體而言,同一抵押物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普通債權時,抵押權人以抵押物上所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普通債權人只能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所剩余的部分受償。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數個抵押權或包括抵押權的數個物權時,就發生優先受償的順位問題。優先受償的順位,一般由法律作出規定。《擔保法》第54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為彌補這一規定的不足,《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法律沒有對抵押權與其他物權并存時抵押權人是否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作出規定,但《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而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2.抵押權人的義務。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應依照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得損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例題:甲因向乙借款將自己的汽車抵押與乙,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甲因丙借款,又將自己汽車出質給丙。現甲無力還款,對該車,乙欲行使抵押權,丙欲行使質權,并引起糾紛。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乙的抵押權優于丙的質權受償
B.丙的質權優于乙的抵押權受償
C.乙的抵押權與丙的質權按比例同時受償
D.乙的抵押權與丙的質權誰先受償應由他們抓鬮決定
答案:A
解析:《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而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