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權的標的
抵押標的,又稱之為抵押財產。抵押的財產必須是某項特定的財產,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圍的財產。抵押權的實現途徑是將抵押財產拍賣或變賣,因此抵押財產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標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為限,具有交換價值而得以流通的財產權利也可作為抵押標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只能對法律允許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約定抵押;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對法律禁止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所約定的抵押無效。
《擔保法》第34條規定了可以作為抵押標的的財產: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限制相抵觸。
《擔保法》第36條還規定了作為抵押標的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擔保法》第37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權和鄉(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另外,《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還規定:
1)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例題:甲為一農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雙方約定,將自己承包的五畝及地上所種的小麥抵押給乙。因甲無力還款而引起糾紛。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該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該抵押合同全部無效
C.該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麥作為抵押物的條款有效
D.該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五畝承包地作為抵押物的條款有效
答案:C
解析:《擔保法》第37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權和鄉(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