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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輔導: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一)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二節 抵押權
  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具體而言,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因擔保債的履行而與債權不可分割。抵押權的產生與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基礎和前提,抵押權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以實現債權;抵押權的發生不以占有抵押物為要件,抵押人也無須將抵押物交付抵押權人,其并非著眼于取得或限制物的使用價值,對不動產抵押權進行登記,是為確保抵押權人權利的存在和預防損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對抵押物的變價款優先于無抵押權的債權人受償,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數個抵押權的則是先成立的抵押權優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權。
  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從屬性。抵押權因擔保債權而設定,是從屬于主權利即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為債權將來受償而存在。抵押權的發生、移轉和消滅,從屬于被擔保的債權。抵押權的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如果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也不成立,抵押權為債權的存在而成立。另外,抵押權需從屬于擔保債權,抵押權不得從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抵押權也不得從債權分離以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擔保法》第5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還因被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擔保法》第52條就規定,“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2.不可分性。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所擔保債權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償或部分消滅,抵押權仍擔保各部分債權或尚存的債權。《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7l和72條分別規定,“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  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3.物上代位性。由于抵押權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效力,抵押權人對因抵押物的損害或滅失而取得的賠償、其他對待給付或保險給付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80條就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例題:下列不屬于抵押權的特征是(    )。
  A.從屬性來源:
  B.不可分性
  C.物上消滅性
  D.物上代位性
  答案:C
  解析: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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