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適用范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以下范圍: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國家機關用地是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給排水、環境保護、供電、通信、煤氣、道路橋梁、消防保安等設施用地,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城市內教育、文化和衛生等設施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另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需要經過申請、審核、劃撥、登記等程序。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熟悉)
(一)概念和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應達到法律規定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2)因劃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不符合法定條件不得出租。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需要簽訂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大體上應包括以下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和地址;合同標的(土地地號、位置、四至面積等);地類和用途;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的面積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權證號碼;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使用土地的方式;違約責任。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可將依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以擔保債權的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屬于權利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
例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具有的特征中,不包括( )。
A.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國家的一種行政行為
B.因劃撥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有期限上的限制
C.土地使用權人僅需以較小的代價或不付任何代價即取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D.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答案:B
解析: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具有的特征中,因劃撥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無期限上的限制。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