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熟悉)
(一)概念和特征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人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具有以下特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國家的一種行政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2)因劃撥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無期限上的限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土地使用權人僅需以較小的代價或不付任何代價即取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即取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一是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使用其他單位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人無償取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一是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和灘涂,二是使用市區內未有收益的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