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從形式上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種特定的方式,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例如,《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如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的,那么該合同就屬于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或當事人沒有對合同的形式加以特別要求的,那么就是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單獨存在的,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也稱為"附屬合同"。例如,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借款合同和為保證履行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主合同和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主合同和從合同的分類只有在有關聯的幾個合同之間才能進行,相互沒有關聯的合同之間是不能區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
七、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為誰的利益而訂立合同的,可以將合同分為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1.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當事人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只是合同訂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多數合同都是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旅客運輸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租賃合同等。
2.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人為使訂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關系中,簽訂合同的訂約人并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訂立合同,而對于第三人來說,他雖然不是訂約人,但卻是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主體,享有獨立的權利和合同利益,因此,這類合同屬于特殊的合同。例如,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約人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但是當投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時,該人身保險合同就稱為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例題:以下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是( )。
A.受益人不是投保人的人身保險合同
B.贈與合同
C.委托合同
D.租賃合同
答案:A
解析: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人為使訂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約人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但是當投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時,該人身保險合同就稱為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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