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也稱不要物合同。所謂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沒有規定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都是諾成合同,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而買賣雙方進行的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行為屬于合同義務的履行,并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2.實踐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至于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所以,實踐合同屬于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凡規定了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屬于實踐合同。以借用合同為例,在借用人與出借人就借用出借物事宜達成協議時,該合同尚沒有成立,只有出借人將出借物借用人后,該借用合同才開始成立。
例題:贈與合同是( )。
A.雙務合同
B.單務合同
C.涉他合同
D.無名合同 答案:B
解析: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四、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l.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特定規則的合同,簡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例如,在我國《合同法》第9章至第23章中規定的15大類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2.無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沒有確定一定名稱,又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屬于無名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訂立的無名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