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合同的分類(了解)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1.雙務合同。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不僅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而且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己方的權利正是他方的義務,而他方的權利又正是己方的義務。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這種關系又被稱為對待給付的關系。在經濟生活中,雙務合同的運用是大量存在的,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以買賣合同為例,賣方負有將出賣物交付給買方所有的義務,賣方同時享有請求買方交付價款的權利;與此相對應,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買方也同時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
2.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義務,即按照約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歸還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出借人則只享有請求借用人按期返還借用物的權利,并不負擔任何義務。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在取得權利或讓與權利時有無相應的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取得權利時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當事人所支付的代價必須是具有一定價值的,如支付一定的貨幣,給付一定的實物或提供勞務等。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最典型的法律形式,直接體現等價有償的特點,在實踐中被廣泛的應用。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2.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根據合同取得權利或利益時不必支付代價的合同,或者說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給予對方某種權利或利益而不取得而且也無權取得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無償合同中并不具有等價有償的特點,在實踐中的應用不如有償合同那樣廣泛。
(**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