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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述合同的訂立與效力(一)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合同概述、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一、內容提要: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合同的分類
  3.合同的擔保
  4.合同的訂立(成立)
  5.合同的效力
  二、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合同基礎知識、合同的訂立與效力等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承諾的概念。
  熟悉:保證和定金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效力,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了解:合同的分類。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基本內容。
  四、內容輔導:
  第一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掌握)
  合同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范圍不僅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合同,還可以包括行政法或勞動法方面的合同,諸如婚姻、監護、收養、勞動等。而狹義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指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這是在經濟生活中被廣泛運用的合同,諸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等。由于這些合同都是關于債權債務關系的設立、變更 或終止的協議,所以民事合同又可以稱為債權合同。民法意義上的合同特指狹義上的合同。
  1999年3月15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對于合同作了定義式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合同法是在狹義上使用合同的概念的。
  二、合同的特征(掌握)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商品經濟關系的本質決定了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堅持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所以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在合同關系中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和服從的關系的。
  (二)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一種合意行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商的結果。當事人何時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如何,完全由當事人依法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自愿原則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輔相成的。
  (**土地登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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