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諾的方式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形式。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要約的要求。《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應當為明示的法律行為,具體形式有:
1.承諾的通知方式。通知包括口頭通知和書面通知。
2.承諾的行為方式。以行為作出承諾的是指以行為方式進行承諾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所說的行為包括作為的行為和不作為的行為兩種形式。
(三)承諾的生效
承諾的生效是指承諾發生法律效力。承諾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根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可見,承諾的生效標志著合同的成立。關于承諾的生效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生效的意義在于:
1.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除實踐合同外,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2.決定合同成立的地點。確定合同的成立地點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為合同成立地是確定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以及法律適用的要素之一。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然,在確定合同的成立地時,還應考慮其他因素。《合同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