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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輔導: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解

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一)調查的概念
  調查是指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承辦人,對爭議事實進行查證的行為。調查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實。
  (二)調查中證據的取得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調查過程中,證據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
  1.由當事人提供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
  2.由承辦人調查取得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也可以直接調查取證。在實地調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三)證據的類型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證據要進行核實,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人民政府頒發(fā)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收、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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