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民法的發展
中世紀后,羅馬帝國衰亡,歐洲進入漫長的封建時代,其政治上的特征是封建君主專制,其經濟上的特征是生產規模狹小、生產單位孤立分散的自然經濟。其時,用來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或者是教會法,或者是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的地方習慣法。
中世紀后期,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在封建的自然經濟的空隙中產生和發展,導致了羅馬法的復興運動。十七世紀以后爆發的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確立了資本主義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
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標志著現代民法的開端,它以羅馬法為藍本,巧妙地運用法律形式把剛剛形成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規則直接“翻譯”成法的語言,它所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按照資本主生產方式的需要,確立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三民法基本原則,確立了民事主體的獨立地位,從根本上摧毀了封建的身份等級制度。從立法技術上,該法典把訴訟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擺脫了羅馬私法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的狀態,成為以后世界各國地編纂其民法典時當做基礎來使用的法典。
以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私有制是一種富有活力的經濟制度,加上法制的保障,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得到飛速發展,社會化生產迅速形成,自十九世紀末起,資本主義開始進入壟斷時期。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正是這一時期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集中反映。這部法典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吸取了法國民法典的經驗,發展了現代民法的各項制度(如確認法人制度,為公司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立法體系上改變了傳統的羅馬法系民法的模式,將總則列為法典的第一編,對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作出概括性的規定。在內容上,規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為制度,擴了債的含義,對所有權作出了限制規定,在侵權行為的責任中增設了無過失責任等等。較之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在法律制度和法典體系的設置上更科學,更嚴謹,它不僅使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各項法律原則得到更好的反映,而且適應社會生活的發展,對于傳統的民法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調整和完善,以至成為后來的《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的藍本。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戰以后,資本主義社會發生了重的變化,其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也具有新的發展:民法更為注重對弱者的特別保護,私人所有權受到社會利益更多的制約,私法自治原則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不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民事責任的理論和實踐也有重要的發展。民法在現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和其他方面的社會生活關系的法律調整中,發揮了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