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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輔導:地權問題的癥結(一)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只要無地權的農民不是交易的一方而是被“征”的對象,那“圈地坑農”的事仍然難以避免。

  什么是“使用權”?

  “土地私有制”并非是我所提倡的當務之急。因為在地權問題上,農民的許多更基本的、并無意識形態禁忌的權利,也還有待爭取呢。

  現在在中國,提倡“土地私有制”還是個禁忌。于是一些為農民呼吁地權的人便提出:應當從農民的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的承諾再進一步,實行所謂“永佃制”,給予農民無限期的使用權。

  這個提議的良好動機是無可懷疑的。但是我懷疑其能否實現。盡管“永佃制”顧及了土地所有權仍屬“公有”這一意識形態規定,但問題是:它的前提——農民如今已經有了30年的使用權,現在只是要繼續延長——存在嗎?

  如果農民現在“使用著”他們耕作的土地,這就表明他們擁有“使用權”嗎?我們應該知道:某人正在做某事和他“有權利”做某事并不是一回事。古代的奴隸可以奉主人之命與異性結合,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有“婚姻權”,而自由人可能是獨身,但他們無疑是有“婚姻權”的。一般而言,某人有“某某權”意味著他有做某某事的自由,亦即他可以自主地做或不做某某事——如果想做則別人不應阻止,如果不想做別人也不能強制他做。例如:某人有“選舉權”意味著他可以投票也可以不投票。但如果他被指定必須投誰誰的票,即投票對于他已非權利、而是成了必須履行的義務,那么他雖然投了票,卻不能說是擁有“選舉權”了。同樣道理,近年來人們經常提到的“生存權”也不等于生存著。例如豬生存著,但不能說它有“生存權”,因為豬只是依飼養者的意志而“生存”,如果飼養者要屠宰它,它就不能生存了。類似的,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專制下,臣民雖然生存著,而且有的(如寵臣寵妃寵奴之類)還生存得很滋潤,但仍然不能說他們有了“生存權”。與其他方面的人權一樣,在“天子圣明臣罪當誅”的時代是說不上什么“生存權”的。

  佃而無權,何言“永佃”?

  就地權而言,自從有了農業,也就有了土地的“使用”者,但遠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擁有“使用權”的。例如奴隸與農奴都可能使用著土地,但他們不但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也不能說擁有土地使用權——他們只是在主人的意志之下使用土地:主人讓他們種地,他們不能不種。而主人不叫種了,也可以隨時把地收回,奴隸或農奴是沒有權利(就是所謂使用權)拒絕的。

  那么誰有土地使用權?自耕農和經營地主無疑對其土地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出租地主擁有所有權,使用權則被有償轉讓他人了。轉讓給誰?就是轉讓給佃農。

  換言之,同樣是在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使用”土地,佃農與農奴-奴隸的區別就在前者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權利受到租佃契約的保護:這種契約通常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及佃農為取得此種權利所應承擔的義務(交納地租)。一般在典型的租佃制(亦即排除了農奴制因素的、純粹在契約基礎上成立的自由租佃制)下,佃戶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保障的,即在契約規定的佃期內,只要佃戶履行了契約規定的義務,地主就不能違約收回土地、趕走佃戶。如果要收回,只能在租契期滿之后。當然,契約期限有長有短。一般認為在人多地少存在租地競爭的情況下佃農會爭取長租期,而在人少地多存在招佃競爭的情況下地主會爭取長租期。主要由于佃農的爭取,中國明清以來租契逐漸長期化,乃至出現永佃制,佃戶取得無限期土地使用權,只要履行了一定的交租義務,地主就不能“奪佃”。而佃戶可以把此種佃權再投入流通,即今所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這種永佃權號稱“田面”、“田皮”,而原初的所有權為“田底”、“田骨”,形成所謂“一田二主”的現象。無疑,這對于維護佃農利益有著很意義。

  事實上根據如今一些學者的研究結果,清代地權流通中佃權或曰“田面權”的流通已經漸成主流。尤其是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田面權的流通量遠遠于田底權流通量。這一方面表明農民比官府更懂得珍惜土地,不到萬不得已他們是不輕易出賣“田底”的,另一方面表明當時佃權已有相當保障。如果地主可以無視佃權,任意抽回土地,誰敢購買這樣的“田面”,誰又能出售這樣的“田面”呢?而今天我們的政策不僅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許多文件還要求促進這種轉讓,但是這種轉讓在許多地方仍然興不起來,這除了因為農民改業機會有限無法輕易轉讓“田面”外,恐怕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今農民的“佃權”實際上是無保障的、極不可靠的。

  顯然,永佃制的前提,是一般契約規定的佃權或使用權得到尊重,亦即無論租期長短,只要在期限內田主就不能“奪佃”。而佃戶在此期限內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例如他可以轉交他人耕作,而自己去打工經商)。應當說,能否做到這一點是區分有無“使用權”的標準,也是區分自由佃農和農奴的標準。只有承認使用權的存在,亦即把“使用者”當作佃戶、當作租佃契約的承租方而尊重其權利,而不是當作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農奴,才有可能把這種“土地使用權”逐漸延長,以至達到“永佃”。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反過來,地主可以隨時收回土地而佃戶卻沒有遷徙自由、非經主人特許不得離開,那么即便他事實上長期“使用著”土地,也不是什么永佃制。相反,如果他永遠被束縛在土地上,那倒近似于農奴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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