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九條 民事法律行為因雙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用特定形式。
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解釋,應當按照表達該民事法律行為的詞句、有關條款、法律行為的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