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
二是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三是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行為;
四是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條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