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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輔導:農用地開發需要經過審批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過依法批準后進行。”從以上規定看,一方面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土地,特別是開發成農用地,同時又規定,無論開發成建設用地還是開發成農用地,都必須經過依法批準。
  實際上,自我國實行土地統一管理體制以來,農用土地開發就依法納入了用地審批的范疇。1991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一次性開發一萬畝以上二萬畝以下土地的,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次性開發二萬畝以上土地的,須經國務院批準。”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出《關于加強土地后備資源開發項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對開發國有土地后備資源的審批辦法作了具體規定。
  目前,從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對集體土地開發成農用地的管理規定較少,這部分土地開發涉及農民千家萬戶,比較零散,但數量也較。如何加強對集體土地開發利用的管理,使集體土地開發成農用地同樣做到科學合理、符合規定的要求,需要在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規和各地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具體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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